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淄博师专:出台容错纠错办法,为干事创业者保驾护航!

发布日期:2021-03-17  来源:

第一条 为营造锐意进取、勇于创新、敢于担当、宽容失误的工作环境,加快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等党内法规和中共中央《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》及省市实施意见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工作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,是指对学校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改革创新、先行先试、履职担当过程中,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,但符合相关条件及情形的,不作负面评价,及时纠错改正,免除其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追究其责任。

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遵循坚持实事求是、注意宽严相济、鼓励改革创新、注重抓早抓小、支持干事创业等原则。

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,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、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,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别开来;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,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别开来;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,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别开来,保护改革者、鼓励探索者、宽容失误者、纠正偏差者、警醒违规者。

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容错:

(一)在落实学校党政决策部署中,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,但按程序经集体研究、民主决策、公开运行,没有为自己、他人或单位、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,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;

(二)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,因缺乏经验、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;

(三)党规党纪、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,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,在承担试点性、实验性工作或创造性开展工作中,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;

(四)在推动党建和事业发展工作中,因开拓创新、大胆履职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;

(五)在处置校园突发事件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中,因果断决策、积极担当作为,出现一定失误的;

(六)在化解矛盾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,因勇于破除障碍、触及固有利益,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举报的;

(七)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,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;

(八)工作中因不可抗力因素,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;

(九)按照事发当时党规党纪、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,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;

(十)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。

第六条 容错纠错情形认定,应当严格甄别。

(一)从工作出发点上甄别,是为了维护师生员工利益、排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障碍的担当之举,还是为了徇私或谋取小团体利益;

(二)从工作方法上甄别,是经过深入调查研究、民主决策、阳光运行,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或是未作调研盲目决策的乱作为、充当老好人、不敢担当不敢碰硬的不作为;

(三)从工作效果上甄别,是促进了学校党政决策部署顺利实施,还是阻碍、破坏决策实施;

(四)从法规依据上甄别,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的探索实施,还是明令禁止后的有禁不止;

(五)从性质后果上甄别,是造成了轻微负面影响,还是造成了严重危害。

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
(一)提出申请。有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,在启动问责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,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的原则提出容错申请。

(二)审核受理。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,认真审核,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;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,及时解释说明。

(三)调查核实。对符合容错情形的,受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调查核实,广泛收集证据材料,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,形成调查报告。

(四)认定反馈。调查核实结束后,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,以党规党纪、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为准绳,作出容错认定结论,经学校党委或二级单位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审核后,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。属于免责的,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;属于减责的,应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述;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,不予免责或减责,但应当予以解释答复。

(五)结果备案。受理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学校纪委纪检监察二室、学校组织人事处干部科备案。容错认定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。

第八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,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:

(一)单位或个人年度考核、评优评先的;

(二)干部提拔任用、职级职称晋升的;

(三)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学校两代会代表推荐、后备干部资格确定的;

(四)入党、入伍、配偶子女考学、考取公职前,需要提供政审材料、作出廉政鉴定的。

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。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,可以采取以下纠错措施:

(一)抓早抓小,加强监督。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早发现、早提醒、早纠正。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,及时掌握动态,深入分析,找出风险点和问题症结,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,完善制度。对于反映线索不具体的问题和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,可采取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。

(二)查找原因,纠正错误。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、提醒约谈、责令纠错、通报批评、诫勉谈话等方式,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,制定改进措施,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,推动问题整改到位。

(三)区别情况,分类处置。用好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通过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,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及时纠正错误。对认错态度好、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,应当体现政策,予以免责,确需追究责任的,从轻减轻处理。

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。对受理的举报信件,要依纪依法、严格甄别,分清诬告、错告和正常举报,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。

(一)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,可以通过谈心、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,及时澄清事实,消除负面影响。

(二)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、乱投诉、乱举报、干扰学校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,坚决查处,依纪依法追究责任。

(三)核查有关问题时,应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、建议,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,客观公正处理。

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,密切协作配合,确保容错纠错取得实效。

(一)学校党委承担容错纠错主体责任,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,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。

(二)学校纪委全面履行监督责任,把握政策界限,通过合理容错、及时纠错、澄清保护,消除干部思想顾虑,鼓励干部积极作为。

(三)学校组织人事处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,对容错纠错的干部在考核任用中客观评价、宽容理解、大胆使用。

(四)学校宣传统战处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,加强正面引导,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(监察办)、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